石家庄市新华区在全国首创的社区信用档案制度是一件新鲜事物,从报道中看也确实对社区内诚信之风的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做法也让人心生疑虑,譬如每人都有权提供涉及他人的信用信息,这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信用体系征信规范?尽管有“认定委员会”,但如何确保认定委员会和认定过程、认定结果的绝对公正?如何确保那些关系到公民信用评价的信息的客观、准确?又譬如涉及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特别是不良记录,是否可以放在对社会开放的几十处查阅点内,“无论什么人,都可以随时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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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须尽快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钧跃教授,请他对此进行评价。
林教授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成熟的需要,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维护,主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和“道德伦理教育”两方面的作用。在我国,两个手段之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部分基本是缺失的。
然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守若干通行的原则。特别是个人信用记录的记录和传播都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必须受到一些原则的限制。当前,我国的《征信数据界定法》、《个人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信用信息报告法》等一系列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建立,社区建立有关公民个人的信用档案,更是应该慎之又慎。
林教授说,在我国有关法规尚未出台的时候,不妨可以参照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作一点比较。分析新华区的社区信用档案,里面主要有两类内容,一类是涉及经济方面的信用记录,一类是有关社会公德方面的品行记录。其实这两类内容是不应混在一起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建立的信用体系,以及我国在上海市试点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都只是涉及经济方面的信用记录,而不涉及后一类内容。而这些记录的传播也都是有一些原则限制的。对于企业的经济档案,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可以没有任何障碍地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而对于个人的信用记录,其传播则要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在美国,个人信用记录不能任意向社会公开,只有九种合法用户可以查阅。这九种合法用户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迫性公开,比如法院的陪审团或联邦调查局这类机构可以无条件查阅;另一类是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合法用户。比如你向某家银行贷款或到某家企业求职,对方就有权利查阅你的信用记录。总之,对于个人的信用记录,有权查阅的一般是某些政府部门或者交易的对方。
林教授指出,任何征信体系建设,在行动之前要认真弄懂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要考虑与未来的城市和国家的大体系接轨,在技术和信息采集上要采用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在个人信用记录的传播方面要有地方法规规范,只有这样做,才能使系统得到完善,信息资源也不致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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