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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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诉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5399号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5399号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平西府镇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余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华,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二村1号。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世红,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炜,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
委托代理人朱静,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下简称经济时报社)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财讯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亚洲财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炜、朱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我社记者王小霞系《中关村“押宝”西部商务带》一文(以下简称《中》文)和《一个年轻人买房失败之路》一文(以下简称《一》文)的作者,《中》文和《一》文均系王小霞为完成我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且王小霞曾与我社约定《中》文和《一》文等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我社,故我社对上述二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2007年6月,我社发现被告未经我社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金融网”网站(网址为www.zgjrw.com)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更正声明,向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岳 鹏
审 判 员 武 彧
人民陪审员 穆 以 萍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洪 成 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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