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房产中介的疏忽,获取真实房产资料,伪装成房产中介人员,以低价售房为诱饵,诈骗购房者佣金。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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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刘某找到前同事、深圳市某地产置业顾问白某,谎称因售房需要,需借一套房产资料。白某未经审核查实,轻易将一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的房产资料,包括房屋销售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借予刘某。之后,刘某谎称手中有一套房子低于市价80万元出售,并且已经拿到了业主签字的单边销售合同,从买主廉某处诈骗佣金5万元。
“刘某诈骗行为之所以得逞,部分原因是地产中介管理松散,对客户房产资料保护不规范,导致房产信息随意外泄。”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地产中介,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妥善保管客户房产资料,切勿因一时疏忽,无意中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二手房交易活动作为房产中介专业性最强的服务之一,涉及的法律纠纷最多,影响也最为广泛。综合杭州市的有关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纠纷:
第一,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提高成交率,往往要求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同时,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也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全文阅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中介收费的相关要求主要有:
1、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依据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2、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额度以及交费地点,在机构的显要位置予以公布。 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客户介绍其有关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