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漏水纠纷属于是民事纠纷。通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租赁者可以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要看漏水原因,该问题较为复杂。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租房漏水纠纷是民事纠纷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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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漏水纠纷是民事纠纷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前注意保存固定证据。
起诉前工作:
1、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仝国权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
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
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并且要保留足够的证据。
称邻居委托“自如”装修导致自家房屋漏水,白女士、王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邻居魏先生和北京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维修费、在外租房费等共计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白女士、王先生诉称,邻居魏先生将其房屋委托给自如公司管理,自如公司将房屋装修后出租。2018年10月供暖季试水期间,邻居魏先生房屋内卧室暖气漏水,导致原告房屋门厅入口处地面积水,门厅一侧墙壁大面积渗水,南次卧、北次卧和客厅三房间屋顶漏水。事件发生后,原告与自如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自如公司处理了地面积水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由于房屋渗水后短期内无法发现并确定受损部位,故原告与业务员口头协商,供暖一月左右再根据房屋受损情况确定赔偿或维修方案。
2018年12月起,原告采用电话、微信及面谈方式,与自如公司就房屋维修及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自如公司提出,可由自如公司负责对原告房屋的维修。但原告认为,其房屋原先装修公司所用部分材料为内部专用材料,无法从市场渠道购得,由自如公司维修无法保证维修部位与其余部分一致;且如由自如公司维修,原装修公司承诺的质保无法延续,故未认可自如公司维修方案。后原告请原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损失评估并出具维修方案,但该方案与自如公司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7]《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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