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在买卖房产时双方都会签订合同,但是保不齐双方就会在某些方面产生纠纷。那么此时原合同还会有效力吗?接下来就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房产纠纷能执行原合同吗的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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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能执行原合同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执行原合同。
2、如一方不愿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对方履行原合同。
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一旦签订,就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确实需要变更合同,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大家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任何人单方擅自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006年12月,柯兵、李晨约定由柯兵借李晨之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2007年10月24日,李晨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置401的房屋。此后柯兵按照约定支付了上述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并于2009年7月底受领房屋并居住至今。2009年9月29日,李晨同意将上述房屋在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过户至柯兵名下。2009年12月14日,柯兵缴纳了上述房屋的契税,补缴了土地价款。房屋于2010年12月7日登记至李晨名下。现柯兵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李晨协助柯兵将401的房屋变更登记至柯兵名下;二、诉讼费由李晨负担。
法律分析: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晨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后,于2007年10月2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柯兵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房屋交付后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购房款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柯兵持有,综合考察上述事实因素及柯兵对借名买房所作解释的陈述,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李晨主张其系向柯兵借款买房,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双方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诉争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已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现柯兵要求李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李晨在本案中申请对2009年9月29日的书面承诺进行笔迹鉴定,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柯兵将401的房屋变更登记至柯兵名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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