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0日,房东A与租客B就承租普陀区某住宅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月租金1500元;B每月将租金汇入A的银行账户。合同履行至2008年4月30日,A认为市场行情变化,原合同约定的租金过低,随即以书面方式向B提出要求将月租金调整为1800元,否则原租赁合同终止。但B否定A变更租金的请求,认为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标准执行。同时,B提出只要继续支付租金,A就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约。而A认为,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已满,双方随时均有权解除合同,B应当在接到A的通知后立刻搬出。租赁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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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 不同意涨租能否毁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房东A “不同意加租就立刻搬出”与租客B“只要继续支付租金就不得解除合同”这两种主张均有不妥之处。从法律角度分析,租赁双方基于租赁合同形成了租期为1年的定期租赁关系。待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承租方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方在继续收受租金的同时并未就终止租赁关系提出任何异议。依照我国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于不定期租赁的终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租赁双方的A与B均有权在提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但任何一方提出解约的,必须给予对方合理期限进行搬迁、另觅他处等善后事宜的必要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