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产新政频频出台,房产纠纷案件也成正比增长,特别是涉及到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的纠纷。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几个购房纠纷的真实案例,让您在加入购房大军的行列之际,能够谨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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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买卖常见纠纷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一】
经过南京某房产经济公司居间,赵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赵某购买陈某位于南京市白下区某处房屋,因被告未支付购房款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房产经济公司诉至法院讨要中介费一万元。
赵某辩解说:“当初看这套房子的时候我就去过两回,看得也不仔细,中介公司的人老是说房子可以买,我本来也拿不定主意,第一次看完房子没几天,中介公司的小陈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人愿意比我多出2万元买那套房子,让我赶紧过去,我去了后,小陈就催促我赶快定下来,说现在房子卖得火得很,好房子留不住,不是看在跟我熟悉的份上,不会把这么好的房子硬给留着。当时我觉得他们很真诚,就头脑发昏,签了合同了,还付了两万块定金”
事后,赵某越想越后悔,家里人也埋怨他这么大的事也不和家里商量,为此家里人和他之间爆发过多次争吵,后来自己决定不买这套房子,另外再看房子,还是在这家中介看,但是中介根本不同意,说是两回事,这套房子的中介费必须得付。他认为,最终自己也没买成房子,顶多两万块定金不要了,怎么中介还要一万块中介费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基于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原、被告以及陈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未能履行完毕,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判处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介佣金10000元。
【案例二】
张定昆家有一套闲置的住房,是张定昆父亲的名字,只有居住权,随着2009年末房产市场的火热,房价不可抑制的高涨,这套房子眼看着水涨船高,张定昆心动了,在明知这套房子存在交易隐患的前提下,仍然想高价出售,结果不仅房子没卖成,反倒连累老父亲被买主起诉到法院。
中介十分积极,频繁带人前来看房,很快联系好了买主郑继山先生,最关键的问题是,中介和张定昆都向买主郑继山表示,这个房子可以办到产权证。双方在中介签署了协议,郑继山当场交付了5000元定金。
到了11月份,这套房子还是迟迟办不了产权证,无法进行过户,买主郑继山着急了,找到张定昆,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张定昆的拖延,这几个月南京市场上房价又再飙升,自己无形中损失几万块。张定昆表示冤枉,自己也是被中介欺骗了,中介说产权证可以办下来。协商无果,郑继山将张定昆父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一万元损失。
经法院调解,除返还郑继山先前支付的5000元定金外,张定昆另外赔偿郑继山8000元,张定昆表示,自己是受害者,被中介骗了,中介承诺办产权证的事是口头上说的,没有证据无法告中介,怪只怪自己财迷心窍。
【案例三】
买房人和甲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并通过该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不久买房人却和卖房人通过乙中介签署了合同,中介因此将买房人告上法院,要求买房人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
2009年,方诚委托甲中介代理购买房屋并在中介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上签名,约定:“通过甲中介成交后,签订买卖中介合同时,支付房屋总价的1.2%给作为代理费。如有任何规避行为,本人愿按总房款2%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后甲中介通过网络获悉南京秦淮区某处房屋出售信息,并将其介绍给前来买房的方诚,后方诚与乙中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通过乙中介与卖房人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中介认为方诚与卖房人在通过家中接触后,又相约通过乙中介签订合同,这一“跳单”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客户买房委托书》请求判令方诚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除相关协议外,另外提供方诚与其工作人员通话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是因为中介费的原因而选择收费低的乙中介与房主交易。
方诚及其代理人表示,房主并没有委托原告售房,被告最终是通过乙中介与房主进行房产交易的,原告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为格式条款,系强制性约定,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