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通常所说的“毛病房”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二是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当收到“毛病房”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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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毛病房”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
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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