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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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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涟低眉 浏览量:22023-02-28 0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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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范某处罚如下:限定范某户在2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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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何某处罚如下:一、对何某私下出租集体土地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

2004年2月,旌德县蔡家桥永丰石材厂股东范某想挂靠该厂的名称,自立另办一个石材厂,选中了旌德县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水田。通过本厂职工程某和蔡家桥镇高溪村26号村民张某找到了该水田的承包户主何某,双方经过协商,何某同意范某租用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2.56亩(实测面积)水田建厂房,租用期限为5年,每年范某支付何某18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首次预付600元,在2004年2月23日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租田协议。之后,范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开始在水田内动工建设,并浇筑两根水泥立柱和一块水泥平板,面积共23.6m2,并且在田内铺设了2.5米宽的沙石路面,使该水田遭到了严重毁坏。认定违法事实:

2004年4月3日,旌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对此事展开了立案调查。依法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范某和何某进行了处理。

处理结果:

2004年5月20日,范某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了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现已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何某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上交到县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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