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范某处罚如下:限定范某户在2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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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拆除违法建筑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4年2月,旌德县蔡家桥永丰石材厂股东范某想挂靠该厂的名称,自立另办一个石材厂,选中了旌德县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水田。通过本厂职工程某和蔡家桥镇高溪村26号村民张某找到了该水田的承包户主何某,双方经过协商,何某同意范某租用蔡家桥镇205国道边的2.56亩(实测面积)水田建厂房,租用期限为5年,每年范某支付何某18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首次预付600元,在2004年2月23日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租田协议。之后,范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开始在水田内动工建设,并浇筑两根水泥立柱和一块水泥平板,面积共23.6m2,并且在田内铺设了2.5米宽的沙石路面,使该水田遭到了严重毁坏。认定违法事实:
2004年4月3日,旌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对此事展开了立案调查。依法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范某和何某进行了处理。
处理结果:
2004年5月20日,范某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了土地原状,恢复后的土地现已继续作为农业用地使用。何某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上交到县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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