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的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面积各省是有规定的标准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住宅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定,宅基地是不能进行买卖,当事人就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出卖或者转让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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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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