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出租案例 裴宇琼律师 案情介绍: 2005年,某市河西镇光明村与某粮食印刷厂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村将其所有的原面包厂十间厂房及其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粮食印刷厂。随后,粮食印刷厂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在该土地新建房屋138平方米。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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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出租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