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引发雇工受伤,雇工、发包方、承包人三方闹起了分歧,发包方以协议中注明对工程事故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5月22日,这一纠纷经营山县司法局多次调解终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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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旧房
横梁滑落伤人
事后,肖某多次通知杨某及其发包商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因李某拒绝担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家人称如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要将肖某抬到李某家中疗养,而李某也不甘示弱,声称要是肖某敢来就“打断他的腿”,三方矛盾愈演愈烈。
组织调解
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饶世成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劝导肖某要理智索赔、依法索赔,为发包人李某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承包人杨某和发包人李某责任均担,共同一次性赔偿肖某务工、护理、营养补助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6000元;杨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由杨某自行承担;该纠纷自协议签署后了结,各方当事人均不得为此再发生纠纷。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