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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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xx号
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上海市锦x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汉族.
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x公司”)诉被告肖x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x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被告肖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嘉x公司是一家通过销售电子仪器仪表产品的专业公司。肖x曾在嘉x公司网络技术部门担任技术主管,负责公司网站的技术工作。在肖x工作期间与离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肖x对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03年8月13日,肖x恶意注册了与嘉x公司网站域名相似的域名同时,肖x非法使用了从嘉x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数据库、产品信息数据库等,抄袭和剽窃嘉x公司的网站内容和结构,并利用相近的域名对嘉x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肖x通过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并造成了嘉x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嘉x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肖x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害行为(具体为:停止使用并删除被告肖x掌握的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停止对嘉x公司网站内容的剽窃、抄袭行为;停止将域名 用于有关仪器仪表网站。二、被告肖x在网站与《仪器仪表商情》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肖x向原告嘉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肖x承担。
被告肖x辩称:其与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辉是合作伙伴关系,肖x对于承包期间的制作设计具有独立的所有权,网站程序和数据的所有权归肖x所有。离职后,肖x独立开发制作了网站,其栏目与页面都是全新的,与嘉x公司的网站不同,肖x未使用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网站上的客户信息是通过使用会员资料库由商家自行注册提交后取得的,大部分是采用程序生成的动态文件,产品信息是由肖x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收集、录入资料的方式形成。嘉x公司的产品资料也是通过网上复制等手段收集,大部分未经资料人的授权,且嘉x公司制作的光盘也是对外赠送的,所以并非商业秘密。此外,嘉x公司称肖x获得了非法利益,但嘉x公司未提供其损失的证据,故肖x未使用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造成该公司任何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嘉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8日,嘉x公司设立的网站开始营业,嘉x公司通过该网站的网络渠道销售电子仪器仪表产品。该网站设置了“首页、产品中心、行业应用、支付/配送、售后服务、销售网点、关于我们、English” 等频道,网站首页上列举了“基础仪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环境测量、无损检测、元器件测试、电力测量、安规检测、静电测量/防护、通讯/无线电、分析仪器、传感器、电子工具、气体检测分析、行业专用/其他、水质处理及分析”等产品分类栏目。搜索某一产品名称,网页上出现的是该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价格与订购栏,点击该产品后,网页显示了该产品的图片与其他产品信息,图片的左侧有“厂商背景资料、厂商相关产品、维修地点、使用者评价”等栏目框,图片的右侧分列了“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型号、送货时间、市场价格、5117价格”等栏目,图片的下方为该产品功能的详细介绍。
2003年3月30日,嘉x公司与肖x签订《5117.com承包运作合约》一份,双方约定:肖x为嘉x公司5117.com仪器仪表信息中心网站的唯一承包运营合作伙伴,肖x有义务为嘉x公司提供日常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小范围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调整,相关业务的人员支持等。双方有责任对下述资料保持机密为期2年,包括:客户资料、营销渠道、管理培训资料、贸易秘密、价格、人员档案、专有软件、网站程序、密码以及其他注明“保密文件”或者类似文字的资料,双方在合约中并约定了奖励收入、提成等内容。同年9月5日,嘉x公司与上海异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碟公司”)签订一份《光盘制作合同》,双方约定:嘉x公司向异碟公司订购500片CD-ROM光盘,由嘉x公司提供完整的企业资料与图片,异碟公司完成光盘制作。该光盘的盘片上记载: 5117.net网站镜象光盘,内含8000种仪器技术资料。同年10月28日,嘉x公司与肖x签订了《5117工作员工离职保密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肖x在嘉x公司的工作日期为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10月28日,曾经在网络技术部担任技术/程序开发主管职位,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发维护 /www.5117.com/内部CRM/公司托管在网晖公司的服务器,公司内部网络维护和硬件维护/5117.com广告业务。肖x的保密责任为:肖x在雇佣期内涉及嘉x公司部分秘密,离职后必须严守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具体包括:⑴客户、供货商、合作伙伴资料:嘉x公司的所有客户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价格、配送等所有信息;⑵网站程序和相关软件:嘉x公司开发的所有网站,包括网页、图片、程序代码、程序和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图等。肖x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内容和工作的具体内容,不能携带任何和嘉x公司有关联的商业和技术资料离开嘉x公司,嘉x公司批准的除外。肖x违反上述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条款,需要向嘉x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10,000元。
是由肖x于2003年8月13日注册并管理的网站,该网站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停止运营。肖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认,其服务器上保存了嘉x公司的供货商信息资料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的备份,其中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包含了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数目以及部分产品的价格与折扣信息,产品信息数据库包含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性能等内容。
嘉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翻译费人民币420元。
以上事实,有嘉x公司提供的《5117.com承包运作合约》、《5117工作员工离职保密合同》、《光盘制作合同》、《公证书》、5117.net光盘、嘉x公司的数据库光盘、公证费发票等费用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肖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此外,嘉x公司提供的SWEMA公司出具的证明、肖x提供的案外人邬昌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与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因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嘉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肖x存在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肖x非法使用了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供货商的信息资料数据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2. 肖x抄袭、剽窃嘉x公司的网站内容和结构;3.利用相近的域名对嘉x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存在以下几项争议焦点:
一、嘉x公司所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肖x是否侵犯了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嘉x公司主张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包含了供货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部分产品的价格与折扣信息,嘉x公司可以依据该数据库包含的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商业利益,因此该数据库具有实用性并能使嘉x公司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嘉x公司所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对于上述经营信息,其同业竞争者不可能在公开场合获得,上述信息也从未被嘉x公司公开披露,故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由于这些经营信息能为嘉x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嘉x公司还与肖x签订了保密合同,即嘉x公司对相关经营信息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嘉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属于嘉x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但是,嘉x公司主张的产品信息资料库包含的是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性能等内容,上述信息属于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通用信息,并非由嘉x公司独家享有,且上述产品信息在嘉x公司的网站上均可查阅,不符合商业秘密所特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因此嘉x公司主张的产品信息资料库不能认定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肖x与嘉x公司签订的《离职保密合同》中约定,肖x在离职后必须严守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携带任何商业资料离开公司。但是,肖x在离职后违反了其与嘉x公司的保密合同约定,在其服务器上私自保存了嘉x公司所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使嘉x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被泄露的危险状态,因此肖x的行为构成了对嘉x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嘉x公司诉称肖x运营的网站的结构与内容抄袭了网站的结构与内容,既构成对嘉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嘉x公司的著作权。本院认为,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以不同的诉因主张不同的权利,因此,嘉x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针对肖x某一项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只能主张一项权利,且嘉x公司起诉肖x的主要诉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故本院在本案中仅审查肖x运营的 网站在结构与内容等方面是否对嘉x公司的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上述两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网站首页的频道与产品分类栏目的设置等网站内容的整体结构设计上,还是从网站的主体部分即“产品中心”频道项下产品介绍的具体内容编辑上看,两个网站网页所显示的内容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对上述两个网站的经营活动及网站经营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况且,即使两个网站在产品介绍中就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型号、功能等方面的介绍存在相同之处,也属于网站对产品基本情况所进行的客观性描述,系网站经营者向公众推介产品的客观需要,因此肖x运营的网站在结构与内容等方面未对嘉x公司的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述,由于网站与嘉x公司的网站在网页的结构、内容等方面均有不同,且 的域名与嘉x公司所有的以及www.5117.com的域名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故肖x将 域名用于仪器仪表网站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个网站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嘉x公司主张该域名用于仪器仪表网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肖x违反其与嘉x公司的约定,私自带走并在其服务器上保存了嘉x公司拥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其行为已构成对嘉x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嘉x公司认为肖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已造成其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故嘉x公司要求肖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希望法院酌情考虑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但因嘉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肖x的上述行为已使嘉x公司遭受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嘉x公司要求肖x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肖x侵犯嘉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引起了本案诉讼,故肖x应当承担嘉x公司为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商业秘密的侵犯,删除其服务器上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文件;
二、被告肖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7,030元,由原告上海嘉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7元、被告肖x负担人民币3,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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