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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诉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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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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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诉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调解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士弟,瑞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0号。

负责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关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于2006年2月底前通知上诉人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参加涉案行业服务热线竞标活动。(已执行)

二、被上诉人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企业名片服务一项,期限一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上诉人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

审判员王 ×

审判员李×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震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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