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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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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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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劳服企业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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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劳服企业包括的范围

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扶持

主办扶持单位与劳服企业的关系

劳服企业内部管理

奖励与处罚

有关规定

(一) 劳服企业包括的范围

1.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劳服机构)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2.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兴办或者扶持的集体企业;

3. 城镇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并接受当地劳服机构管理的集体企业;

4. 劳服机构利用职工待业保险金为安置失业职工而扶持、兴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5.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二) 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扶持

1. 社会各方面依法主办和扶持开办各种形式的劳服企业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2) 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3) 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60%;

(5) 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 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2. 开办劳服企业,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劳服企业性质,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始得经营;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劳服企业,由待业人员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始得经营。

3. 被认定的劳服企业,由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享受有关对劳服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4. 劳服企业需要分立、合并、停业、终止及改变名称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经原批准开办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 劳服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跨行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市场、季节等变化调整经营范围。有关部门应在劳服企业开办条件等方面予以扶持、照顾。

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6. 劳服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规划、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

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当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7.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就业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数额用于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生产。该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偿还。

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可以由主办单位利用自有资金、个人集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

8. 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对劳服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凡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应予支持。

9. 劳服企业享受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和国家、本省其他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劳服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民政部门核准,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劳服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者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 主办扶持单位与劳服企业的关系

1. 主办、扶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履行对劳服企业的职责,并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劳服企业的经济关系。

2.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事业心强、能吃苦耐劳、作风正派、懂经营、会管理的职工,到劳服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担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服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可保留在原单位的职工身份和待遇,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回原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3. 主办、扶持单位对劳服企业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的扶持,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 扶持资金作为借用款的,由劳服企业按照双方的约定分期归还,不参与劳服企业的利润分配,也不负责亏损;

(2) 扶持资金作为投资的,按照其投资所占劳服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劳服企业的利润分配,盈利共享,亏损共负,风险共担;

(3) 设备、厂房、工具及原材料可以合理作价,由劳服企业一次或者分期付清,固定资产也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4) 主办、扶持单位对劳服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可以根据劳服企业的经济条件,经双方商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转让费。

4. 主办单位需要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时,应当视其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并为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富余人员任务提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条件,在资金、设备、场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服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承担安置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的任务。安排富余人员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劳服企业接受安置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可以计入安置比例。

(四) 劳服企业内部管理

1. 劳服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劳服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 劳服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 劳服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必须把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重要指标。

4. 劳服企业应当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步伐。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按照国家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5. 劳服企业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6. 劳服企业经主办单位同意接收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在主办单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享受主办单位委派到劳服企业职工的待遇。

劳服企业从社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7.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考试和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8.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选择工资制度和奖金分配形式。劳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9. 劳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劳服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享受保险待遇。

10. 劳服企业安置的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1. 劳服企业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清算企业财产。由主办单位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原批准开办的劳服机构共同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借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生产资金,由劳服机构负责收回。企业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委托主办单位作为继续发展劳服企业的专项资金收存代管,不得挪作他用。

(五) 奖励与处罚

1. 对模范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完成城镇待业人员安置任务,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劳服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2项规定,擅自以劳服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3.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变更隶属关系,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向劳服企业平调、挪用、侵吞财产,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无偿调用其劳动力的,必须予以赔偿、清退或者补偿;拒不赔偿、清退或者补偿的,劳服企业和当地劳服机构有权提出控告。对上述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有关规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变更其隶属关系,干预其经营自主权;不得向劳服企业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无偿调用劳服企业的劳动力。

2.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详见《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引用法条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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