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职业介绍工作必须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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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介绍工作必须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凡本省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聘任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所省工作人员,均应按照《 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1)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培训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确定内容,统一命题;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由各市根据省厅确定的培训考核大纲和要求,结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选择计算机、统计、档案管理等项目,组织培训与测试。
(2)各级各类职介机构负责人和省辖市职介机构中层干部的培训考核,统一由省厅就业管理处组织;其他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厅的要求组织,其业务知识考核试题,必须从省厅职业介绍资格考核试题库中选取,考核结果报省厅就业管理处备案。
(3)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进行。
(4)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政策理论等应知应会测验,其测验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记入《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作为其继续从事职介工作的凭据,连续两次测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工作。
(1) 经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省厅统一颁发《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作为其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主要凭据和上岗、任用的必备证件。
(2) 职介机构或从事职介活动的单位,其负责人及半数以上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不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书》,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 苏劳就[199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