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非农就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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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非农就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完善郊区就业服务网络
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鼓励自我创业
组织专门职业培训
加大劳务输出力度
办理《登记卡》的范围和条件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管理
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有关规定
正文:
1、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完善服务功能,将促进农民就业、服务农民就业作为中心的工作职责,并与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2、少数尚未完全建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区县要做好规划,确保辖区所有乡镇在2002年年底前全部建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在2002年年内建设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资助。
1、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乡镇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并发给《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同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个人基本信息的初始化。
《登记卡》由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用于记录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资料、职业技能和就业经历等情况,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市场就业、单位记录招工退工和个人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公益性免费就业服务的凭证。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求职成功后的非农就业期间,《登记卡》由用工单位保管。目前已在单位从事非农就业的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暂不发放《登记卡》,仍维持原状,待其失去非农就业岗位,并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时再予发给。
2、郊区各职业介绍所应接受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为区别于城镇失业登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求职登记人数单列统计,不列入全市城镇失业率的统计范畴。
3、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凭《登记卡》参加职业指导、信息查询、推荐面试等求职活动。区县及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将其求职和培训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1、自主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持有《登记卡》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视作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入安置比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在自主型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在小城镇社会保险试点区域的自主型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以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3、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我创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开业专家咨询等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一并扩大到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1、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向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和独立开业能力。
2、持有《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向培训的,培训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50%补贴。享受培训经费补贴,一般每人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3、有关培训补贴的核销手续等其它事宜参照《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1、劳动输出是扩大非农就业门路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拓展输出渠道,增加市外输出和境外输出的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市外、境外劳务输出的途径实现就业。
2、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劳务输出的信息发布、推荐面试、代缴社会保险、记载工作经历等相关的服务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努力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1、本市农村户籍;
2、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
3、身体健康;
4、本人提出要求,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审核,确系非农对象的。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其本工持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证件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申办《登记卡》。
2、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经审核无误的应在《登记卡》上填妥身份证号、发证日期以及个人基本情况,然后加盖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钢印后交其本人持有。
3、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对已办妥《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应以其填写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为基础建立个人劳动档案,并将该档案按本区域行政村和身份证号排列,纳入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资源管理范围。
4、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就业期间,劳动档案不再转移,仍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负责保管;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应及时将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粘贴在“农村富余劳动登记表”内,然后存入其劳动档案。
1、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时,应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并盖章后除第四联留存单位后外,其余三联应于一个月内送达或邮寄至该农村富余劳动力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应依此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的信息维护。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就业期间《登记卡》由用工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也不再转移,并免收档案保管费。
2、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并盖章后将“上海市职退工通知单”(第二联)于7日内送达或邮寄至该农村富余劳动力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应依此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的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时,还应在《登记卡》内做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的记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第三联)以及“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一并交被退农村富余劳动力本人。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将“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妥善保存,“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则转交其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存入其个人劳动档案。
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境外劳务输出、小时工、赴外省市就业以及参加定向培训等手续,参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1、农村富余劳动力遗失《登记卡》,可参照沪劳服职(1999)33号《关于办理〈劳动手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
2、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办法实施后,原已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停止使用,并存入其劳动档案内,而“劳动力登记表”则仍可继续沿用。
3、持有《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为城镇户籍时,应持本《登记卡》、户口簿及时到所属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办理换发《劳动手册》手续。
4、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只得收取工本费5元。
5、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残疾人员,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6、农村富余劳动力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其持有的《登记卡》自然失效。
[详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27日沪就办[2002]25号)、《关于推进本市非农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之二)》(2002年7月18日沪就职[200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