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从省内农业人口招用职工,可以自主确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收。跨省招用职工,须经省劳动厅批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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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从农业人口中招用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所谓有关规定,是指城镇单位从省内招用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县属单位分别由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省市驻鲁单位由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省外招用劳动力,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地、县属单位和外省市驻鲁单位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另外,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建筑施工、装卸搬运、乡村邮递等特殊工种岗位,其他工种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凡下岗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已经使用的要限期清退。
(四)实行市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经过各类就业前培训人员,凭有效证件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证》,职业介绍所(中心)予以优先推荐,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凡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参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6日 鲁劳发[1999]48号)
《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1995年5月1日 鲁政发[199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