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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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参加学习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3年10月15日,刘某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上,被高唐县某化工公司招收录用。公司告知在这次招聘会上招用的35名职工,因化工工作具有特殊性,他们需在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职业危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在公司会议室内进行为期15天的上岗前学习,然后再根据情况由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11月1日,刘某与化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工种为化工原料运输工,月工资3500元。11月30日,公司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但在单位张贴公示的工资表中,刘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10月16日至31日的社会保险费。刘某遂找到公司人资处负责人询问,负责人答复:这次新招用的35名职工均是自11月1日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公司全体领导班子研究后决定的,公司并为此下发红头文件,这也是延用多年的惯例。刘某认为,学习期间,自己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遵守化工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化工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且,在此期间,化工公司为自己发放了生活费,说明自己已与化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故此,他于当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
监察部门认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因此,新招用上岗的劳动者,自参加用人单位培训、学习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未上班为由规避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监察部门向化工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化工公司于5日内与35名新上岗职工签订自10月16日起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缴他们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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