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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调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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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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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特别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调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对内部分流人员,企业应按分流后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对分流到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人员,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法人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企业由组织劳务输出分流的人员,企业应依据与劳务输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劳务输出的下岗人员,在托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下岗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其它单位找到有一定收入的岗位,且又未转移劳动关系的,可以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劳务输出的管理范围。

3.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有关离岗退养的专项协议。离岗退养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4.对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5.对分流到其他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关经济补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对下岗分流后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定期限后,重新在本企业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应按照新的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7.下岗职工跨统筹范围再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

8.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届满或在托管期内经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次介绍就业不服从的,企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9.对经教育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1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托管期间到社会就业并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协议的,企业相应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人员托管期间因个人原因被解除托管协议的,企业可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招用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属于劳务输出形式的下岗职工,应当与下岗职工所在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下岗职工在新岗位的权利和义务。

参阅文件: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8]180号,1998年8月4日)

(二)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规定

什么是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1.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与所有在职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不同情况,经双方协商,新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不受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限制。

2.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的确定及相应处理办法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原则上应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步。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类确定其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1)已改制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原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尚未转换劳动关系的已改制企业,要结合实际,通过置换部分国有股、让予国有股分红等途径,逐步支付原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

(2)已破产企业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已解散或撤销企业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解散或批准撤销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已按当时有关政策标准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再重新支付安置费。

(3)未改制企业以2000年12月31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承受能力在国有资产中作相应提留。

3.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转换中的经济补偿及生活补助费

(1)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鼓励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省属国有企业中退出。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在与在职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照浙政办函[2001]86号文件转发的文件第二条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遇。

对改制当期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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