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律师 汪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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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五大要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劳动关系调整问题走向前台。近年来,国家逐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实现了由过度体制向新体制的根本转变。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与运作,极大地冲击了转型期间的劳动用工体制,使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处在不断调整与变化之中,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多元化、复杂化现状。劳动者个体或群体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不断发生,劳动关系极不协调,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把握好调整劳动关系的五大要素,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已迫在眉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贯穿于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的全过程。劳动关系的运动变化实际上就是“契约关系”的变更调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十分重视“契约”的严肃性和法制性。我们通常所运作的劳动合同按市场经济学及民法学理论归类,当然也属一种“契约”,它无疑具有它的严肃性和法制性。劳动关系的变化不外乎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我们只要抓住“合同”这条主线,来贯穿全局,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遗憾的是劳动合同制度从1986年开始至今17年了,仍然还有相当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认识不完全到位,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质量不高、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依法及时终止或续订,还有些企业利用劳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甚至明显违背法律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机制作用不能正常得到发挥,直接阻碍了劳动关系稳定协调的发展。因此,强化劳动合同立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前提性工作。
1、进一步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政策,努力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应尽快出台,同时对《劳动法》已规定的内容要贯彻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劳动合同管理法规、规章,完善有关政策,特别是明确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要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收正劳动合同的内容空洞不完备、条款不符合法律政策等问题。应该把劳动合同的管理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以及企业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企业中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2、促使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劳动用工的存在都应毫无条件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有“契约”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或超越法律,无视劳动合同这一严肃的法律制度。
3、要重视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劳动合同的完善健全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并非是立一部法、出台一个政策、发一个文件所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除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有章必循的问题。那么,实施监督检查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签证管理和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企业劳动用工申报等各个环节中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劳动法律监察机构每年都应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弘扬成功的经验,纠正存在的不法问题,不断促进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从案由的类型来看,比较多的是随意性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解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工伤、医疗保险、退体费以及扣发工资等案件。与此同时,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情况十分严峻。从行业看主要是集中在化工、煤炭、纺织、森工、军工等公有制企业和东南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从劳动者群体看,突发事件主要涉及公有制企业中待遇较低的复员专业军人和失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部分被侵权的员工。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调整劳动关系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安全阀”和“缓冲器”的作用。但具体来讲还是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而起到的作用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方式是“三步曲”——调解、仲裁、诉讼。在调解阶段,主要是工会主持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源头抓预防,防患于未然,调解工作做好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战火漫延,减轻仲裁和诉讼压力,使企业有一个安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所以西方劳动法学者称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东方一枝花”。
但是调解工作并不是万能的。随着所有制的变化,企业经营者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步履维艰,特别是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往往摆不上位置,调解工作也常被企业经营者视为、“找岔”,另一方当事人职工在企业中是弱者,调解阶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依法维护对象。在我国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学法、懂法、用法的甚少,绝大多数的企业对待企业调解委调解工作是不屑一顾的,因此,企业中那些影响比较大、矛盾比较深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还需提交仲裁机构乃至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虽然还不十分完善,但整体运行机制还算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阶段得以解决,为协调我国劳动关系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劳动争议案件发展到诉讼阶段,一般都是那些对立情绪较大,矛盾特别激化的。双方当事人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去理解法律、认定事实。各自都坚持行使诉讼的权利,“不到黄河心不死”。这种现象用积极的观点看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人们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经过一裁两审的案件从目前来看数量不是很大,这就说明,劳动争议经过调解、仲裁再到诉讼阶段已经是层层化解,层层“减压”,对缓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的确起到了“安全阀”和“缓冲器”的作用。
在企业中,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
但是当前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并未真正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不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商,不少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乏针对性,使集体合同无法实施,行同虚设,即使签了合同也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有些企业集体合同签了一次再也不续签了,大多数企业集体合同虽已签订但履约率低,集体合同在职工中可信度差。针对目前现状,抓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尤为重要。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可针对性签订行业性协议,工资协议,区域性协议,以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强化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加强指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发展。特别是在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更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逐步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使企业的重大改革、改制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个方面措施都纳入平等协商的范畴,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这一法定程序,把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契约化、规范化,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企业管理更趋规范化、科学化,由此,企业与职工双方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就更加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还是第一次出现的,按照法律规定,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和企业(以企业组织为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要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和运作程序。
在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三方协商机制成为劳资谈判破裂而罢工或劳资纠纷十分激烈时,缓和和解决矛盾的非常有效手段。许多国家早就建立了非常设的专门机制,使此制度规范化、法律化。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化;劳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劳动争议复杂化、尖锐化。如何找到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维护各方的合理合法利益,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最理想、最积极的选择。
从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代表的对象来说,工会的责任尤为重大,因为在社会现实中,职工是法定意义上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但与用人单位相比,职工自然是弱势一方,被侵犯权益的绝大数是职工一方,因此,工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承担着特殊的维权职责。在三方协商机制活动中工会组织必须代表职工利益,直接、及时、有效地参与制定劳动政策、法规,参与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的协商和劳动争议处理,真实、有效地代表、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引入三方协商机制已成为各方的一致共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已建立,各地正在逐步构建三方协商制度,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这将为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展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律监督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使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建章立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佥权益不受侵犯,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协调、稳定。
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较为广泛,如: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有关规定执行情况,集体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及保险费的发放(包括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工作、休息、休假时间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工资支付形式及发放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规定执行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规定执行情况,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及工作开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等等。这些监督内容,均属于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范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政府、企业和职工各方都能自觉地在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日趋规范化、程序化,宽松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和职工双方生活工作的第一需要,这样,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才能在和谐稳定、文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取得改革的丰硕成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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