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我国,60岁以后仍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在少数。然而,他们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人身受到侵害,误工费往往很难得到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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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涂某年满60周岁,已过退休年龄,故对其要求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拿着判决书,涂某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自己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一直在酒厂工作,每个月也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且该收入系自己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于是他向南昌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南昌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案后,依法认真审查了原审材料,主办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存在疑问。
此案的焦点在于:涂某已过退休年龄,误工费请求应否支持。
据此,南昌县检察院以原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请抗诉。南昌县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依据,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涂某最终获得1.7万余元的误工费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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