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工作者进行劳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后,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不知大家是否曾想过,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是由谁来支付的呢,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解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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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由谁支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有以上条件的劳动工作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收监执行的。
所以有以上事项的劳动工作者需要注意,否则无法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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