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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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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孤独 浏览量:02023-03-04 0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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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保险待遇是每个劳动工作者都应享有的福利才对,那么为什么会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一说呢,这又是怎么产生的呢?其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而产生的。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将为您整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知识。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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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案例事件

河南省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组织公司内部足球友谊比赛。小王为该公司职工,2002年10月12日在参加足球比赛过程中意外受伤,左足跟腱拉断。2002年12月5日经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七级工伤。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于2003年1月为小王报支了医药费45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八千余元,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2009年5月因合同到期,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小王遂要求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02.22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23.64元,合计73225.86元。而公司以已支付过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9月13日,小王诉至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9年11月5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仲裁[2009]第8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56元。2009年12月3日小王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02.22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23.64元,合计73225.86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期间,公司认为小王2002年因公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七级,2009年5月因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伤残程度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付,七级伤残为24个月。2008年县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4378元,小王应得的补助金为28756元。

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适用何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时间均是2004年1月1日。小王工伤鉴定的时间虽然是在2002年,但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却是2009年,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但小王计算补助金适用其所在市2008年的工资标准有误,应当适用其县职工平均工资。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7845.84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由上诉人于调解书签收时给付小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五万元;二、返还小王集资款一万五。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公司负担。

三、案例分析

本案相对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例,当事人小王在认定工伤后,并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事隔几年后,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工伤待遇赔偿。公司要求适用工伤认定时劳部发的《企业职工公司保险试行办法》,但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此在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时,应该适应后者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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