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可否对 “三期”女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可否调整工作岗位?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可否调整工作岗位?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795cf0ded640c37033671fb897c22c2
“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可否调整工作岗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即处于 “三期”的女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
但是,可否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以及降低其工资待遇呢?这需要分情形逐一分析。
若是因为 “三期”女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若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可以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对于贵公司来讲,若考核程序是客观、公正的,该员工的确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有权调整其工资待遇,但是,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