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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可否调整工作岗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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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子 浏览量:42023-03-04 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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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否对 “三期”女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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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可否调整工作岗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即处于 “三期”的女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

但是,可否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以及降低其工资待遇呢?这需要分情形逐一分析。

若是因为 “三期”女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若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可以调整 “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对于贵公司来讲,若考核程序是客观、公正的,该员工的确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有权调整其工资待遇,但是,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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