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确定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之后都是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也是规定了相应的劳动时间的,超过这个时间范围的劳动就是属于加班。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员工能否拒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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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员工能否拒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做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当是要得到员工同意的,所以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员工的。
符合《劳动法》42条的情形不在此限。即: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涉及危害到了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5年10月26日,于某到石家庄某酒店工作。于某在该酒店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为1000元。2009年2月18日,于某提出辞职。2009年4月,于某向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该酒店为于某补缴2005年10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份的加班工资4363元。该酒店不服,诉至石家庄市某区法院。
于某主张该酒店应当向其支付2005年10月26日至2009年2月18日的加班工资1632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周周六加班一天,工作时间是从早8点到下午4点,中午不休息,每年加班52天,共加班170天,以于某年薪12000元除以年工作日250天得出日工资为48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由此得出加班工资总额为16320元。该酒店认可于某周六上班,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8小时,但认为该酒店已支付于某每周44小时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只有每周4个小时的加班工资未支付。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标准是最高限制,在这个限制以内,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符合《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精神,反映了社会进步的要求,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遵照执行。《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于某在该酒店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而且周六全天上班,故于某要求该酒店按照双倍工资标准支付周六全天的加班工资,理由正当,但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除外。于某所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应予采信。
于某要求该酒店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该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18日的加班工资4896元(48元×2×51天);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