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有权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该工作的工作压力不适合怀孕的职工,用人跟单位应当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者的工作量,而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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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有权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哺乳期有权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员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不能随意安排其待岗或者辞退该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哺乳期裁员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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