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转包不论形式如何变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却一直没有中断过。如今,非法转包是频繁引发劳动纠纷的一个“痼疾”。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树图网劳动法小编为您讲解,感谢您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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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的侵权泛滥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群建筑工人跟着包工头有活干,以为就能挣到钱养家糊口。不料工程才进行了20多天,包工头突然“人间蒸发”。这下可苦了这群干活的农民工,他们连饭都吃不上,更无暇理会工程的进度了。通过A区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功调解的这起农民工讨薪案,我们发现,非法转包是频繁引发劳动纠纷的一个“痼疾”。
4月25日下午2点,王某和35位工友一起,来到A区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反映,包工头组织他们在A区区庞各庄某工地干了20多天的活,施工方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包工头突然“人间蒸发”,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包工头的突然失踪,直接导致这些工人的生活费没有了着落,日常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他们找到了A区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
“包工头跑了,我们借不出来生活费,身上带的钱都花完了,眼看下顿饭都没着落了,干了20多天,钱更是一分也没拿着。我们没办法才来求助的。”王某一行人带着乡音的普通话,生硬中透着无奈。
一位工人说:“能找的我们都找了,他们的处理程序都比较复杂,不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来说更快捷,需要等的时间也长。
“我们都没饭吃了,眼看就要挨饿,他们都说你们这里有几方联动,处理的会比较快一点,我们就来了……”
接到报案后,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和工会助理员们经过多次努力,终于联系到了包工头党某和转包人杨某。
调解员了解到,包工头党某与转包人杨某签订了以施工面积为标准进行结算的书面承包协议。党某与工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只是口头与工人们约定了日工资的标准:按照党某与杨某的协议为标准计算,待结算的工程款总额共计仅3万余元;按照党某的口头承诺,以日工资计算,待结算的工资款为6.8万元。
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协调下,党某和杨某终于同意先支付工人们1100元生活费。虽然给的钱不多,但是对36名工人们来说总算也可以解燃眉之急了。虽然刚开始,杨某态度还比较强硬,坚持应按照协议给工人结算工资,丝毫不肯妥协。段律师和调解员们指出,这个项目存在违法转包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最终,经过调解,杨某同意按双方核对的工时为依据结算工资。
接下来,主要的矛盾就集中在工时的核对以及大小工的工资标准上。调解员们作为监督员,逐天逐个为双方核对工时。另外,在工资标准上,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当天,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农民工终于拿到了工资。
段律师告诉记者,在建筑行业,农民工跟着包工头干活,基本就凭包工头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书面合约。农民工根本搞不清楚包工头服务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甚至不清楚该“劳务公司”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
就像本案中的转包人杨某,就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包工头党某签订的承包协议。这项协议根本不合法,因为杨某作为个人,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资质,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权利将项目承包给党某,这种行为就是前面所说的非法转包。
段律师告诉记者,劳务公司将工人的工资支付给杨某,再由杨某支付给包工头党某,并由党某支付给工人,这种发工资模式也是违法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经比较详细,但在现实中,越过包工头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建筑行业运行至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农民工跟着包工头打游击和劳务公司规避了非施工时间发放工资的成本现象。
实践中,在建筑领域中常见的转包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转包。
以上两种转包不论形式如何变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