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相对于求职时的性别歧视,女性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时显得更加无奈,想维权举证困难,若被反咬一口,还会被误认为自己行为不检点,所以女职工常常会忍气吞声,或者被迫辞职,由此还会引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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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如何维护权益避免职场性骚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不满老板性骚扰被指盗窃
二、拒绝陪客户喝酒被借口辞退
三、遭骚扰又遇流言自动离职
【正文】
24岁的阿婷在一家夫妻合开的建材公司当会计,40多岁的老板负责销售送货,老板娘则在公司接待客户洽谈生意。去年1月,老板在下楼时扭伤了脚,他就每天在公司上班,由老板娘带着司机和工人送货。一天中午,老板端着盒饭来到阿婷办公桌前,边吃边跟她聊天,临走还把一个苹果给了她。从此,只要老板娘不在,老板每天中午都跟她一起吃午饭。
几天后,老板娘带着工人去天津送货,其他人外出办事,老板来到财务室,开始说了两个黄色段子,见阿婷满脸通红地不出声,就对她动手动脚。阿婷拼力推开瘸着脚的老板,借口到税务局办事离开了单位。
阿婷也想赶快辞职,可考虑到自己来北京时间不长,还没攒下什么钱,辞职后一旦找不到工作连房租都交不起,就安慰自己:忍忍吧。
再到公司上班时,阿婷总是躲着老板,避免与他单独在一起。过了些日子,老板娘似乎觉察到什么,关着门与老板吵了两次,一天早晨把她叫过去,说公司丢了一套高档门锁,怀疑是她偷的,但不追究了,让她马上离开公司。被辞退的阿婷很委屈:我本来是个受害者,却被污蔑成小偷丢了工作,太不公平了。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表现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来侵犯他人人格的现象,比如讲黄色笑话、违背女职工意愿对其触摸、搂抱等。
性骚扰一直是困扰女职工的难言之隐,由于这种行为比较隐蔽,取证困难,很难打赢官司,所以她们常常会选择沉默或者辞职。
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此次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填补了立法的一项空白,是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的一项重大突破。
特别是法条中的“应当”二字,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由于该条款只有一句话,涉及如何定义性骚扰行为、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后怎样保护自己等具体问题时,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和配套措施。
22岁的女孩小陈系某礼品公司办公室文员,试用期满后单位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年底至春节前夕是公司一年中最忙碌的时候,全体员工都到业务部门帮忙,活泼开朗的小陈很受大家喜欢。
过了春节,她被调到业务部升职为助理。一天下班后,部门刘经理让小陈跟自己一起去陪客户吃饭,对方是一家大型企业负责采购的行政主任,是刘经理的老客户,他们每年的礼品都从业务部购买。吃饭时,小陈站起来给对方倒酒,感觉腰上有一只热乎乎的手,就赶紧躲回到自己的位子。饭后,刘经理要开车送对方回家,可该行政主任一把拉住小陈坐进轿车后座,满嘴酒气地凑近她开始动手动脚。见汽车还未发动,小陈急中生智称钱包落餐桌上了,迅速拉开门下了车。
随后两天,那位行政主任约刘经理和小陈去KTV,她总以下班有事加以拒绝。过了几天,刘经理说要请行政主任吃晚饭谈定购礼品合同,叫小陈一起去。她说对方行为不检点,下班后又是自己的业余时间,不能陪客户。刘经理愣了一下,什么也没说。第二天,人事部找到小陈,称业务部认为她不适合在该部门工作,而公司又没有岗位可以安排,从即日起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小陈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单位否认客户对她有性骚扰及因拒绝陪客户喝酒才被辞退的,并拒绝调解,小陈只好撤回申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中的“劳动场所”,不仅指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在的单位办公室,还包括像本案中小陈下班后因工作需要去应酬的餐馆、咖啡厅、茶馆等地方,即在单位以外的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用人单位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否则也涉嫌违法,给职工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
提醒职场女性,遇到性骚扰时不要忍气吞声,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比如利用手机录音、录像来记录骚扰者的言行,然后或及时报警,或提起诉讼,使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案中,虽然小陈无法举证客户对她进行性骚扰及公司因其拒绝陪客户喝酒而被辞退,但她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31岁的马女士是一公司工程部的职员,部门7个人除她和小雯外都是男性,大家同在一间屋里办公。坐在马女士办公桌对面的是40多岁的张先生,虽然入职两年了,可每次遇到张先生的眼光时总感觉不舒服,所以尽管两人坐对桌,除了工作外,她很少跟对方聊天。
去年3月,张先生升职为工程部经理,随后就搬到隔壁的单间办公。马女士很高兴,终于可以躲开那双异样的目光了。但她没想到,张先生隔三差五地就把她叫到办公室去“谈工作”,并借倒水、递文件之机,搂搂她的腰、摸摸她的手背。虽然很反感,可对方是自己的顶头上司,她也不好发作,再见面时她就尽量离得远一些。一天,她又被张先生叫到办公室,关门后张先生紧拉着马女士的手不放,马女士急了,用力挣脱后踢了对方一脚才离开。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正时,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性骚扰首次入法,足见国家对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是多么重视。
此外,为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人身权和劳动权,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规定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要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部门等。本案中业务部负责人张先生的办公室,如果由木门改成玻璃门,他骚扰马女士时的一举一动都能从外面看到,相信他会收敛很多,女职工也不至于被迫辞职了。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已认识到防止女职工被性骚扰的严重性,将其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中,比如河北衡水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出台了防止性骚扰制度并开始试行,成为我国第一家专门为防止性骚扰建章立制的企业。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更加尊重、对其权益提供更多保护,减少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使用工关系更加和谐。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2012年4月18日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企业管理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反“职场性骚扰”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但不难发现,仍有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二是没有确定归责原则;三是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
因此,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举证困难,相关诉讼成功率较低。
在此,我们希望更加细化的反“性骚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尽快出台,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时不要沉默,应及时搜集证据,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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