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连心,母子也是最亲的亲人。母亲有事,委托儿子办理也是顺理成章的。但生活中却有这样的案例,母亲委托儿子办理拆迁事宜,但中途母亲却要解除委托,以致闹到法庭,这是为什么呢?请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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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没有违约行为 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成老太与儿子李先生共同在丰台一平房居住, 2010年8月,该处拆迁,年近古稀的成老太委托儿子办理相关事宜,并签订了《委托协议》。 2010年9月,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李先生代成老太认购61平方米的一套住房以及领取临时周转费、交通费、冬季取暖费等各项安置费用。但拆迁后,成老太未与儿子共同居住,李先生也没将代领的房屋补偿、周转费等款项及时给付成老太,成老太于去年6月起诉李先生,要求:1、解除双方于2010年8月签订的《委托书》;2、将《拆迁协议》的复印件给她。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协议合法有效,但作为委托人,成老太有权取得受托人李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所以判决李先生应交给成老太《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一份,同时驳回成老太关于解除委托协议的要求。
北京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成老太与李先生签订的委托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约后,李先生按照约定代表全体被拆迁人签署了各项拆迁文件,领取了房屋补偿费等款项。李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行为,致使成老太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委托合同还涉及相关拆迁工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成老太要求解除委托协议的要求。(李庆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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