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找工作变得越来越难。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在简历上大做文章。岂不知这样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 赤某是日本国籍,为了谋取高薪,编造了其曾在日本某制药公司担任顾问、中东海外总代表等职务,从而顺利地同北京某制药公司签订了月薪6万元的聘用合同,并被聘任为企业副总经理。随后因合同履行问题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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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自订立劳动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大家可能会认为只有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存在欺诈、威胁等,本案就是劳动者欺诈的情形。实质上,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后将会产生对有过错方不利的后果。
提醒一些急于找到好工作的朋友,一定要凭自己的真本事,假的终归是假的,最终害人还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