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分别于2011年4月3日、5月4日进入临沂某公司工作,当时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于7月1日到期,6月1日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不想干了就不能随时离开公司。他们和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交涉,承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后又书面通知王某、李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后,王某、李某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据此与王某、李某解除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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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不能一概而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4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尽管王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存在超过1个月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王某5月份的二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撤回了其仲裁申请。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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