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香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促销员王女士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等经济补偿。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2元后,该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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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一审中,38岁的王女士起诉称,她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在经贸公司当促销员,工作地点在天客隆超市南苑分店。经贸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月工资1200元,外加销售总额3%的提成。2009年10月25日,经贸公司要求她撤离工作岗位,未给予任何补偿。因仲裁机关逾期未作出裁决,故请求西城法院判决经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周六、日加班费1935元。
企业
庭审中经贸公司辩称,王女士2009年3月入职公司时,公司就与她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月工资1200元,没有提成,工作时间早8时30分至晚9时,上一天休息一天,每周公休一天,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日。2009年9月30日王女士自动离职,后经了解,其当月已成为天客隆超市正式职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经贸公司还当庭出示了一份有王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但王女士予以否认,并请求法庭委托鉴定机关对合同书上的签字进行字迹鉴定。
法 院
2011年3月20日,鉴定机关对经贸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王女士签字作出鉴定,结论为合同书上的签字与王女士提供的签字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个人所写。同时法庭查明王女士月工资1200元,每周工作未超过40小时,双方认可王女士于2009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庭审可以认定经贸公司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未就自己索要加班费提供相关证据,据此判决经贸公司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经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经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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