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中外合资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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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不当且不同意职工辞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表人:罗某,男,56岁,中外合资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兰某,女,21岁,中外合资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兰某因申诉人对其使用不当,于1995年4月12日向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出辞职,未获批准即自动离职。申诉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认为兰某违反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兰某赔偿经济损失。
调查过程
分析意见
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职工具有正当理由的辞职,企业应予同意,但可不补发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由合营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兰某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口译、笔译,而且又是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作为导游招收的,公司分配兰某工作不按合同办事,将其安排在下属宾馆当服务员,是不妥当的。兰某几次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的要求,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公司既不履行合同规定,又不批准其辞职请求,是导致兰某自动离职的直接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综合兰某实际情况,兰某应适当赔偿公司一定培训费用。
调查结果
1.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申诉,批准兰某辞职;
2.兰某赔偿公司培训费150元;
经验教训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穷动管理,制订的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与上述法律法规抵触。
2.辞职是职工的一种权利,对有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的,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3.收取赔偿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属于正常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强迫职工赔偿培训费用。
4.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职工擅离职守的旷工行为,二者不能混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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