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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工作时间以什么为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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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夜人归 浏览量:22023-03-05 0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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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工作时间以最早参加工作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同时劳动者工作的时间每天不能超过八个小时,如果需要加班的情况下,要征求劳动者同意即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是不能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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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教师参加工作时间以什么为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教师参加工作时间以什么为准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怎么算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给劳动者。因为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更高标准的报酬给劳动者。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仲裁怎么证明工作时间

劳动仲裁工作时间可以用以下材料证明: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工作聊天记录或者其它材料等。劳动时间的证明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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