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消费者陈某在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一辆1.6AT运动型的、最高配置的、炫桔红的某品牌汽车。6月17日陈某提车时看到的车与自己当初预订的有差异,相互就车的价格与配置不同产生消费纠纷,在自我协商未成之下,消费者陈某于6月17日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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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汽车与现车不一样吴兴区消委调解履协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消费者陈某在6月3日与某品牌汽车4S店经过协商后,订购了一款汽车总价为102000元,并与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预交了10000元的定金。6月17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打电话通知消费者新车已到可以提车,陈某高高兴兴带上92000元前去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车,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看到新车与当时订购车配置不一样,少了汽车天窗。其马上与当时接待他们的销售人员联系,销售服务人员告知消费者当时就订购了这款车,这款车是不带天窗的。消费者坚称:我当时订车明明和销售工作人员讲的很清楚,我要订的是一辆1.6AT运动型的、带天窗、最高配置的、炫桔红的汽车。在购车协议上也注明了(1.6AT豪、炫桔红),陈某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没有履行购车协议,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履行购车协议。
吴兴区消保委受理消费投诉后,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称:这款1.6AT运动型汽车有两个车型,一款是没有天窗、一款是带天窗的,按购车协议上的购车款102000元与带天窗这款车价格不符,两款车型价格相差10000元,协议上的(1.6AT豪)不代表是带有天窗的汽车。消费者称:我认为购车协议上(1.6AT豪)意思豪华型的,应该是最高配置车,也是我当初订车时与销售服务员讲明白的,要带天窗的汽车。我现在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协议中的汽车。消保委人士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购车协议上未明确(1.6AT豪)确实意思,从字面上理解“豪”就是代表豪华的意思,也没有标明汽车的原价格和优惠价格,看不出是否与带不带天窗有关的字样。购车协议就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它受《合同法》的保护,商家应当依据预订单所列的产品型号、品牌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后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同意为吴女士按102000元的价格提供带有天窗的豪华型汽车。
在此,吴兴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与4S店签订购车协议,明确购车价格、颜色、型号、配置、提车时间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产生消费纠纷时及时为自己维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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