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吉林省201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在吉林省消协发布维权案例中有商品房预售问题,储存变投保,购买农机出故障,强制消费引纠纷,手机变砖头引争议,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牛奶含异物,幼童商场游乐区摔伤等。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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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吉林省消协正式发布2013年我省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长春市民姜女士于2011年5月3日购买某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两套,交定金34万余元,2012年10月20日交付两套房全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姜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一系列问题:一是开发商逾期交房,两套商品房实际交房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二是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三是开发商不能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姜女士就上述问题投诉到省消协,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全部购房款。经省消协多次调解,开发商一次性为消费者办理两套退房款项,共计100余万元。
案例评析:购房者拿到钥匙后,除了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开发商不能提供的,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
2013年4月8日,四平市民章大爷到银行办理5000元的存款业务。当时接待章大爷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所谓的“高息存款业务”。几日后,章大爷接到北京某保险公司打来的反馈电话才知道,自己办的是保险,而不是存款。于是章大爷要求撤销保单,而工作人员则称合同已签,退保须交2200元违约金。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章大爷到四平市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退回5000元钱。四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与银行客服部门进行通报,银行客服又与该保险公司沟通,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为消费者退回5000元钱。
案例评析:该保险公司员工在银行场地办公,穿着银行办公服装,并且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办理保险业务,这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是办理银行服务业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银行场地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2013年10月10日,伊通县靠山镇庄家村九屯贾先生等5户农民来到公主岭消协,诉称于9月20日在公主岭市某农机公司花27.5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台天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收割机。在农忙期收割时,机器出现故障,虽然商家表示可立刻派人维修,但贾某和其他农户担心机器再次出现故障影响玉米收割,所以要求商家换新机或退机。接到投诉后,公主岭市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和经销商联系,经多次沟通调解,厂方同意为贾先生从外地调剂一台新的玉米收割机。
案件评析:《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有“保持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的条款,因此厂家为解农民的燃眉之急,从外地调剂玉米收割机的做法,体现了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2012年8月27日,东丰县二龙乡村民在辽源市某种子经销处预定了一批某品牌玉米种子,交定金4万余元。2012年12月22日,商家送货到家,村民结清了全部货款。但村民发现该批玉米种子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9月,村民认为该批种子是“陈”种子,要求商家调换2012年生产的“新”种子,双方几经交涉,一直没有达成共识。辽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通过走访、咨询有关权威专家和职能部门,得到的普遍说法是对种子的“新”、“陈”无法界定,衡量种子优劣的标准是“出芽率”。但19户村民坚持要求商家调换种子。经几番调解,最终商家对19户村民的玉米种子进行调换,并且支付了800元的运输费用。
案例评析:这一案例的焦点在于对种子“新”、“陈”的界定,而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种子“新”、“陈”无界定的权威结论,是商家拒绝调换和让农民诉求受阻的瓶颈。
2013年7月22日,通化市民李某在二道江区某大酒店预定婚宴,并预交了定金。几天后,李某接到酒店负责人电话,被告知如果在该酒店办婚宴必须雇用他们指定的婚庆公司,如不雇用酒店指定的婚庆公司,需要向酒店交1000元费用。李某不能接受酒店的这个附加条件,又重新联系了其他几家酒店,他们的答复都与第一家酒店基本相同。通化市二道江区消协接到该投诉后,对该酒店经营者进行了《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酒店方面最终同意消费者在此举办酒席并可以自由选择婚庆公司,不需要再向该酒店额外交纳费用。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来看,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13年9月16日,冯某在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某通讯科技城以3900元订购了一部苹果4s手机,通讯科技城负责人宋某答应货到后通过快递送到冯某处。9月26日,消费者冯某收到快递邮包,验收时发现包装盒里竟然是两块砖头、三团纸。冯某多次给宋某打电话要求解决,宋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应由快递方赔偿。协商未果,冯某无奈到辉南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了相关物证和投诉材料。经过通化市、辉南县工商机关和消协组织的调查、取证、调解,最终,宋某将一部新苹果4s手机赔偿给消费者,同时,快递公司赔偿宋某2000元钱。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协组织可建议工商机关对宋某立案查处。
2013年9月22日,松原市民都先生在前郭县五小学后某电动车专卖店购置一辆3350元的电动车,使用几天后后轴不能正常工作,都先生发现后轴是用薄铁皮焊接的,并用塑料胶带固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于是都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予退货,遂投诉到松原市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将3350元货款全额返还给消费者,都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中,由于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能正确处理,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13年2月19日,磐石市东宁街姜先生等4人来到磐石市消协投诉,称他们在某食品超市购买的一箱某品牌纯牛奶,在给孩子饮用后,出现呕吐现象。同时,姜先生发现牛奶中含有黑色细沙状异物。姜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于是姜先生来到磐石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交通费、孩子医药费等费用。经过调解,商家表示同意赔偿姜先生等人各项费用总计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为此工商部门责令经营者立即召回已经售出的该品牌同一批次的纯牛奶,并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3年9月11日,长白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四平市消费者谢先生投诉,称在9月10日下午与朋友3人到长白山某休闲场所泡温泉。其中一朋友在温泉池边滑倒,因头磕到石头上受伤,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置缝了3针。且该消费者滑倒处没有任何防滑提示。事后,谢先生与朋友找到休闲场所负责人要求负责医药费,退还3个人温泉洗浴的费用。该负责人以消费者自己滑倒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个人温泉洗浴的费用,并赔偿300元钱医药费。
案例评析:休闲娱乐场所提供服务消费,应当完备消费安全设施,明示消费警示安全标识,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
延吉市民郑先生带着两周岁的孩子来到延吉某购物商场,将孩子放在商场的游乐区内,谁知孩子在玩耍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郑先生认为,孩子在商场游乐区玩耍,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商场工作人员则认为,郑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照顾好孩子,应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就责任的划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郑先生向延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并依法予以调解。经沟通调解,商场相关工作人员当面向小孩父母表示歉意,并支付幼儿的医疗费、营养费、其父母的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钱。
案例评析:商场游乐场接受孩子在内玩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工作人员疏忽,对幼童造成的伤害,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该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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