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消费者协会于2008年3月17日,接到消费者李某某投诉,反映在2008年3月17日下午在泸州某餐厅就餐时被屋顶掉落下列的天花板砸伤头部。造成头部、颈部、手臂等多处受伤大面积出血。之后到泸医附属医院二院进行了治疗,该餐厅经理表示叫消费者回去治疗后在处理。消费者于3月10日来到该餐厅进行处理,未达成共识,后又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给予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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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迅速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并促成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协议,消费者提出该店应赔偿前期医疗费用2981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2000元、续医费5000元及生活费用2000元,共计15881元。经我会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由该店补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费用6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后又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该餐厅补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元,如需继续医疗待商家与消费者一道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泸州市江阳区消费者协会(罗雪峰)
2008年4月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