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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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事故车获得一倍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处理结果:
消费者李春利面对这台自己用新车的价格买的被撞过并修复过的车,感到非常气喷,立即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经销商只是派人到现场看看,并没有说如何处理这台事故车。于是, 2007 年 3 月 8 日上午,消费者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并取证。在事实面前,经销商承认该车被撞击处理过。市消协认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将被撞过并修理过的车卖给了消费者,经销商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并给予消费者 2.9 万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免不了受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李春利女士购车后不想把保险杠喷成白色漆,而把保险卸下来是不会发现该车是被撞过的并修理过的车;如果说该车要是当天就落完牌子的情况下,此案就因举证不清更难以调解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