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消费者王某在某超市购买啤酒,经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消费者才发现啤酒超过商品标注的保质期限6个月。啤酒超过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与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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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误饮过期啤酒求偿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 误饮过期啤酒 依法求偿获赔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5日,消费者王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资阳市某超市(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单价3.00元/罐购买了40罐某品牌罐装啤酒,总价为120元。当日,消费者家人和朋友食用后不久全部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消费者发现40罐啤酒超过了商品标注的保质期限6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10月27日和2012年1月31日)。发现时已饮用32罐,剩余8罐。2013年2月16日,消费者为保留相关样品证据又到该超市购买了同批次6罐某品牌罐装啤酒,发现也是超过保质期,遂于2013年2月17日向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所购买的啤酒分别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生产,而啤酒的保质期限为6个月,均超过了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与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经营者也承认出现过期商品系超市食品安检人员疏忽所造成。
1、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药费420元、误工费200元;
2、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已购46罐啤酒款138元的10倍赔偿金1380元,总计2000元人民币。
同时,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将该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例,消费者除要求经营者承担因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人身受损害的相应赔偿外,还可以求偿其支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自带酒水被索茶位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 餐饮霸王条款仍常见 消费者应维护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