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女子张倩(化名)擅自将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结果被母亲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这笔房屋买卖无效,判决买房人搬出。之后,买房人把张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张倩在退还房款时,还要补偿买房人损失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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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25日,张倩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与李宏(化名)及重庆市朗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她和母亲自愿将二人拥有的位于小龙坎正街369号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宏。张倩当天还出具了承诺书,称有权代母亲处理这套物业。此后,李宏支付给张倩7万元购房款,并搬入该房居住。然而今年2月25日,李宏收到沙区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与张倩的房屋买卖部分条款无效,判他搬出该房。理由是,张倩卖房母亲不知情。
交钱买房,装修后已入住了却还要搬出来,不服的李宏将张倩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8万元赔偿,加上应退的7万元房款,张倩需支付15万元。
由于李宏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此沙区法院在李宏的上诉案未判决之前,暂时中止审理该案。
法院中止审理后,张倩和李宏也对此进行了盘算:张倩觉得毕竟自己有责任在先,应该支付一定赔偿;李宏也觉得住在不“合法”拥有的房子里,心里总不痛快。于是双方私下进行了几番商议,最后自行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张倩退还李宏房款7万元,张倩自愿补偿李宏各项损失3.2万元。李宏撤回上诉并交房给张倩后,张倩将10.2万元支付给李宏。法院在审核了该协议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予以确认。
据该案承办法官谢传江介绍,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对协议的履行都有一定的担心。李宏担心自己撤诉搬出房屋后,张倩不付款。张倩也担心自己把钱给了李宏,李宏又不搬家。于是,双方在法院的建议下,同意张倩先将10.2万元交到法院暂保。上月底,李宏按约定撤回了上诉并搬出该房。法院在得到张倩的确认后,将10.2万元暂保款交付给李宏。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对该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解和确认,以预防之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