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6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评选活动中途停办,曾是候选人之一的周泽律师起诉主办方中消协、中国消费者报,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荣誉权”。昨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周泽的起诉,不予受理此案。周泽已于昨日下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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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海淀法院以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条件为由,驳回了周泽的起诉。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起诉人认为由于被起诉人中止评选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荣誉权。然而荣誉权需经相应的程序并经过组织授予而取得,而起诉人所提起被侵害的荣誉权尚无任何组织授予,故其所说的荣誉权事实并不存在”。
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裁定,周泽在上诉状中表示“其起诉完全符合该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他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要求二审法院裁决
对于法院对其“荣誉权事实不存在”的认定,周泽认为,这是法院对其起诉所涉实体问题在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理案件,只能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而不应审查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在本案中,他是否享有荣誉权,两被上诉人是否侵害其荣誉权,都属于实体问题,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判定。
周泽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海淀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同时裁定海淀法院对其起诉予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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