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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亟待法律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虐猫事件”、“铜须门”、“很黄很暴力”……“人肉搜索”在不同的事件和场合下屡屡出现在网络世界中,它就像没有戴上金箍的孙猴子,其法力可以打妖怪,也会伤到无辜的人。“人肉搜索”的两面性决定了它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人肉搜索”滋生网络暴力 从最早的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再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13.5万元,这一事件再次将网络侵权置于风口浪尖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研讨会,就相关网络侵权问题进行讨论。 著名学者朱大可在《铜须、红高粱和道德民兵》一文中对“人肉搜索”有这样的描述:“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这样下去,‘人肉搜索’的参与者都可能成为网络暴民!”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调查中,65.5%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51.8%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充斥着非理性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影响不好;46%的公众认为网络的匿名性使搜索者丧失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26.5%的公众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暴力手段,会使社会紊乱。“人肉搜索”加剧网络侵权“人肉搜索”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如何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华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董永森认为,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到底包括什么具体内容。没有互联网时代对隐私权的理解和互联网出现后对隐私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对此,希望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来引导其发展。 董永森表示,由于互联网的特点,用户只需匿名登录且足不出户就可达到侵权的目的;此外,互联网本身公开性及传播迅速的特点,一旦个人隐私通过互联网公布出去后,影响和消除都是现实侵权难以做到的。“互联网上的隐私与我们生活中的隐私一样,只是传递的工具方式和途径变了。但是通过网站发布的个人信息是否会造成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侵权问题则仍须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尽管网民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姓名、电话及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但在网络上并没有出现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侵害行为,如上门骚扰、电话骚扰等,因此也就不存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上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网民可以知道,但是不可以滥用。而滥用侵犯的不是隐私权而是其他权利。”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认为,个人隐私应分为两类,即与个人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和对与人格尊严有关系的信息。“我觉得后一种是在隐私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披露、可以讨论,只要不是被滥用。”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被滥用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规制。明确法律责任规范“人肉搜索” 在法律研讨会上,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如何进行法律规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此外,如何规范“人肉搜索”?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也是讨论的焦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国家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类似天涯论坛这种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者是转载,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此外,赵晓力认为,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做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商建刚说,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商律师认为。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近8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 看来,规范“人肉搜索”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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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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