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调岗后能降薪吗?用人单位应对怀孕女职工实施保护,未与女职工协商不得随意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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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调岗后能降薪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人:高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丹东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定岗为喷漆工人,标准工资是每月1580元,2012年12月怀孕,2013年初调离有毒有害岗位,在组装和擦酒精岗位工作至今。2013年6月份开支,公司无任何方式通知,将其原标准工资每月1580元减为每个月1075元。2013年6月17日,申请人到市人社局报告情况,市人社局通知公司其行为违法应改变。
2013年6月23日,公司无视市人社局通知,仍然按其违法决定发放工资,申请人依据法律和事实陈述,厂长答复:“公司决定,不可改变。”申请人认为,根据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诉至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撤销每月工资标准1075元,恢复原定标准工资每月1580元;2.支付被扣工资505元;3.公司承担由此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辨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合同工。申请人此次工资下调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关于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由“喷漆”转到“检查”,工资下调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原喷漆岗位工资是1580元,现检查岗位的工资标准就是1075元,与现岗位的职工是完全相同的。故被申请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企业给孕期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单方面降低其工资标准?
本案由丹东市总工会仲裁员审理。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查明:申请人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喷漆岗位工作,工资为每月158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2013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申请人怀孕,2013年初被申请人单位减员,2013年1月申请人被调离喷漆岗位,2013年6月申请人工资降低到1075元。
仲裁庭认为:用人单位应对怀孕女职工实施保护,未与女职工协商不得随意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在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怀孕,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申请人哺乳期结束。被申请人因单位减员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但是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申请人的工资待遇,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庭对申请人的第1项和第2项请求予以支持,第3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原工资标准,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58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发得2013年6月工资505元。
本案是用人单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后,单方面降低其工资标准引发的争议,解决这个争议,必须明确这样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申请人哺乳期结束。被申请人因单位减员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但是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申请人的工资待遇,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辽宁省总工会法律部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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