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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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
(一) 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造成本人及家庭工资收入中断或减少或增加了开支,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雇主责任保险,另一种是劳工补偿保险。前者由企事业主直接负责赔偿,其特点是:不要求企事业主为职工投保,只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因工致伤的职工及家属直接支付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来源是企事业的自有资金。
劳工补偿保险则要求企事业主必须向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伤残抚恤金或工伤补助金。我国实行的是劳工补偿保险。
2. 特点: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各国均以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很多年来,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制定了工人赔偿法,对雇主的缴费义务、赔偿范围、赔偿额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②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工伤保障是对因工伤亡者全过程的保障,包括工伤医疗和医药症治、手术费用、工伤生活待遇及长期生活费补助、工伤残疾补助金、丧葬补贴、遗嘱抚恤金,以及工伤康复和转业培训费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工伤保险的长期生活津贴与短期补偿相结合的办法,是其他保险如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所没有的内容。③工伤保险的优厚性。工伤保险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都要高。养老保险是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是带有救济性质的保障失业者的生活,而工伤保险既保障伤残者的生活,又根据伤残情况补偿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龄条件的限制,凡是因伤残疾,均予以相应待遇。工伤保险还强调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的康复。
(二) 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
我国工人的工伤保险制度首次立法于建国初期,即1951年2月26日国家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各项劳动保险待遇;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伤、残废、死亡待遇;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颁布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就如何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解答;1965年颁布的《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82年颁布的《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1996年8月12号原国家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总的来看,已颁发的工伤保险法规对工伤社会保险的总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管理与监督检查、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附则等十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 我国目前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依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原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目前仍在执行。其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原则性内容主要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工伤扣除行业差别费率每5年调整一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该浮动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为了使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切实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病治疗的权利,《安全生产法》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作为一条强制性规定写进了法律之中,目的是为了依靠社会分担每个劳动力都面临和承受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工伤风险。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必须”,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关于是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因此,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法制观念,对工伤社会保险提高认识,自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劳动者(职工)概不负缴费义务,这是我国工伤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工伤保险费的唯一来源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不允许向职工筹措,这和无偿责任一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例来的做法。这一点与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金由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也与其他的社会保险不同。这是因为职业伤害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力是创造生产经营单位财富的关键因素。工人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付出了血和汗的代价,所以应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费用,这种负担是合理的,相当于“劳动能力的修复费用”(马克思)。其次,就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了全部的工伤保险费,首先可以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职工有好的工伤保障,工伤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医务治疗和职业康复,恢复暂时失去的劳动动力,为生产经营单位创造更多的物质价值。有了工伤保险,职工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心理上得到了平衡,更能激发生产和创造能力。再次,生产经营单位有良好的福利制度,有助于保持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内部凝聚力是生产经营单位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为自身减轻了工伤保障的负担,有利于集中精力发展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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