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便利企业运作,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并以2010年第55号公告发布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归并规则》,见公告附件)。该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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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公告规定,《归并规则》适用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采用电子账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公告规定,联网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顺序使用《归并规则》中的6项规则,主管海关在审核归并关系时予以核实。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的联网企业应按《归并规则》备案、变更电子账册。
公告还规定,现有联网企业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如不符合《归并规则》,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归并规则》向海关申请备案一本新的电子账册。新的电子账册备案后,原电子账册在余料结转到新的电子账册并通过核销后,予以注销。受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建设进度影响暂时无法适用第四条规则的联网企业,目前仍维持现行做法,执行《归并规则》时间由各直属海关根据平台建设进度另行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发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法规目录”。
关键词:加工贸易 商品归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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