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思维导图

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会员免费下载30积分
会员免费使用30积分
峡路再相逢 浏览量:02023-03-07 03:12:04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磋商确定,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年第89号公告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903ee6b2bb3c78180321a89ae01a8ab

思维导图大纲

海关总署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发布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根据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从文莱达鲁萨兰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可以提交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或者按现行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提交新证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旧证书的,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自上述6国进口的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持凭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向海关申报,并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还规定,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货物,仍然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4国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日期另行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9号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东盟”专题。

关键词:东盟 原产地规则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医院就诊流程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医院就诊流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医院就诊流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36c3e004e201ef7b8f3316788db633f

劳动就业概论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劳动就业概论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劳动就业概论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f76901440de70cc97cf9bb8c69206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