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适用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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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解读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1:某幼儿园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有两名女教师因怀孕不能上班,园方遂予以解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其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特别适用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解读
1、《劳动法》并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以前如慈善机构、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在与单位发生 “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维权无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这部分争议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存在几种身份不同的人,有的人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是实行聘用制,对于后者以前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的途径来解决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问题,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部分争议按《劳动法》规定处理,但是司法解释只能解决法院管辖问题,对劳动争议委员会没有约束力,也不能解决这类案件到底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将之纳入调整范围,但是针对实际情况,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劳动合同法》93条是有关非法用工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该条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4、《劳动合同法》94条是有关个人承包的规定。在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包给个人完成,承包的个人一般要再招聘人才能完成任务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发包人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连带责任,作为发包人的单位使用个人承包的风险增大。
3、应对
1、用人单位尽量少使用个人承包,可以将部分事务外包给有资质的机构去办理(构成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同时要定期审查相关机构的资质,以防其丧失资质而变成个人承包。
2、如果万不得以要采取承包的形式,一定要加强对承包的人事管理,并且一定要在承包协议中约定招聘事宜(如招聘需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发生劳动争议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向承包的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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