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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解读3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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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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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劳动合同法新解读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约定角度出发予以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方面。

一、 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密事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部分是知识产权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后,劳动者即应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时其他用人单位会诱使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法辞职然后予以非法招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非法招用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有多种手段,竞业限制就是经常使用的一种保密手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接触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不应与其约定竞业限制。

2、竞业限制约定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1贩贩,由于是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条款,也不能用规章制度代替合同约定。

3、竞业限制范围。可以约定

4、期限。 约定,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标准二年

5、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做规定,但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限制。在支付时间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在支付形式上,按月支付。

6、违反竞业限制责任。违约金23。赔偿责任90。

法律影响:商业秘密保护一向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难点,而《劳动合同法》对本已为数不多的保密手段又加强了限制,脱密期方式不能使用,竟业限制/违约金受限制,用人单位的保密难度加大。

1/脱密期方式不能使用

2/竟业限制使用受到限制

竟业限制期限缩短

竟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按月支付

3/限制违约金使用

应对思路:

1/商业秘密保护有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途径,《劳动合同法》对追究违约责任予以较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另辟蹊径,通过追究侵权责任来保护商业秘密

2/分析各种保密手段利弊,区别使用 保密制度/保密协议/

3/保密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范围/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保密待遇/违约责任

4/竟业限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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