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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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2条 律师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许可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性质之工作。
外国法事务律师亦同。
第3条 本办法所定有关律师申请聘雇外国人工作许可、展延聘雇许可、撤销或废止聘雇许可、撤销或废止展延聘雇许可及管理等事项,法务部得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办理。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许可者,应依规费法之规定缴交审查费用;其收费标准由法务部定之。
第5条 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其薪资不得低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数额。
一国内外大学以上法律或相关科系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在律师事务所、政府或民间机构法律部门工作之经验,其期间不以毕业后之年资为限。
二外国律师考试及格。